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林兆興即財團法人新時代基金會之董事長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時代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新時代基金會之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時代基金會之董事長。前述財團法人於民國77年8 月25日報經內政部核備設立,並經鈞院於77年12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因前述財團法人會務運作需要,經108 年8 月1 日董事會決議修訂組織章程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且修正後組織章程業經內政部准予備查及驗印完成。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新時代基金會前經內政部核准設立,於77年12月29日設立登記,且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6冊第1 頁第1339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105 證他字第1133號)所載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108 年8 月1 日經第十屆董事會召開第6 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組織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且經主管機關內政部以108 年12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80282954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前述第十屆董事會第
6 次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簿、修正前、後之章程全文、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內政部上開函文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就組織章程變更為如附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