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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77號聲 請 人 王政仁即財團法人王桂榮台美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王桂榮台美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桂榮台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王桂榮台美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正,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其提出教育部民國

109 年2月4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15472號函、相對人之第七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 至14條、第16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查第1 條僅係補充依財團法人法為修訂、第3 條係文義酌增、第15條則係章程修正日期之新增等,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於附件對照表以外之變更章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一│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二十││人組成,並為單數。 │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 ││數三分之一。 │ │├──────────────┼─────────────┤│第六條 │(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 ││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 ││接。 │ │├──────────────┼─────────────┤│第八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權如下: │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 法之訂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六、董事之改選(聘)。 ││ 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九、解散、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議或決議。 │ │├──────────────┼─────────────┤│第九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 ││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 ││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 ││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 ││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二次,必││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二、基金之動用。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召集之。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六、法人擬合併或解散之決定。│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七、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會議│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 │後行之: ││第一項第六款法人擬合併之決定│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決議通過,並向教育部申請許可│ 要處分。 ││後為之。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擬議。 ││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一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依限│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辦理下列事項: │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提經│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董事會通過當年工作計畫及│: ││ 經費預算,報教育部備查(│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 電子傳輸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支決算。 ││ 金會資訊網)。工作計畫及│二、本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 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 支預算。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三、財產清冊。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經│ ││ 董事會通過前一年度工作報│ ││ 告及財務報表,報教育部備│ ││ 查(電子傳輸至財團法人教│ ││ 育基金會資訊網)。 │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之規定。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第十二條 ││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本會辦理各項業務及每二年贈││;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獎一次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原則。 ││如下: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一、存放金融機構。 │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理使用方式如下: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一、存放金融機構。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 產。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增加財源之投資。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其他符合教育部所定有助於│ ││ 增加財源之投資。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變更登記。 ││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 ││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 ││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 ││查。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經董事會依捐│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法人,應│ ││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記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