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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30號聲 請 人 黃天牧即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之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第65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條至第14條為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等情,有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108 年11月7 日第9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如附件所示修正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教育部109 年1月22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70386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國立中山大學校友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條、第2 條、第4 條、第15條至第16條部分,僅係因財團法人法立法而更改組織法源依據,或為配合財團法人法法條所定用語所為文字之修正,或係將章程修訂及施行時間予以載明,各該修正均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