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47號聲 請 人 劉健勳即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第五屆董事長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書狀敘明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有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之董事及其事證(如已死亡,則應附除戶戶籍謄本;如不願就任,則應提出聲明書;如失聯,則應提出郵件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暨補正願任臨時董事之人之推薦名單(敘明學經歷、住址及願任董事原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稱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95年登記之董事有9 人,其中劉孚坤、王上駿已亡故,蘇智惠、王家龍因年事高不願續任,林雪萍、徐佳男已失聯等情,均未提出任何證明(如已死亡,則應附除戶戶籍謄本;如不願就任,則應提出聲明書;如失聯,則應提出郵件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且亦未提出願任臨時董事之人之推薦名單,並敘明渠等學經歷、住址及願任董事原因,本院前以109年3月3日北院忠民智109年度法字第347 號函命補正,迄今尚未補正,難認聲請人已提出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董事之具體事證,聲請程式於法不合,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