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47號聲 請 人 劉健勳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立法理由所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且臨時董事係代行法人董事之職權,於法人之健全發展關係重大,法院為選任之裁定前,如認必要,自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利定奪;另此處之利害關係人,解釋上應包括被選任人在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依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二、董事會議:本法人董事會議每半年開常會一次。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然須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開始。議案以出席董事半數以上贊成始得通過。會議前應函請主管官署派人列席,會後,應即將會議紀錄報請主管官署核備。」之規定,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董事會議案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而相對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董事會原設有9名董事,因其中王上駿、徐佳男、劉孚坤等董事已往生,蘇智惠、王家龍等董事因年事高無法繼續參加董事職務,林雪萍董事則請辭董事職務,致無法達到章程所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標準,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決議,又聲請人原為財團法人宗教世界雜誌社第5屆董事長,依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行字第1083026452號函,將儘速召開董事會,議決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送交備查,為此提出推薦人選名單,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原董事職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登記之董事原有9人,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其中王上駿、劉孚坤、徐佳男等董事已死亡,有郵件退回信封及除戶戶籍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65-79頁),蘇智惠、王家龍及林雪萍董事請辭董事職務(見本院卷第53-63頁),且其餘董事亦因任期屆滿未依法改選而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不能依法召開董事會,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之必要;又依相對人捐助及組織章程第5條第1項「本法人設董事九至十五人,…」之規定,應選任臨時董事9至15人,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就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乙事表示意見後,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於109年4月30日以北市觀行字第1093001601號函覆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91頁),又經本院函詢聲請人所推薦如附表所示之人是否同意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均表示同意,有渠等簽名之回覆文件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1、113、115、125、127、129頁),本院復審酌聲請人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人之學經歷,及相對人之設立目的,爰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附表:編號 姓名 地址 備註 01 劉建勳 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 原董事 02 王逸霖 台北市○○區○○街000號10樓之1 原董事 03 蔡靜薰 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 原董事 04 朱坤塘 台北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05 吳啟明 台北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號4樓 06 陳國鏘 新北市○○區○○里0鄰00○00號 07 王志富 台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號4樓 08 李源田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09 林蔚 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