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56號聲 請 人 黃居正即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社教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原章程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於不違背相對人設立精神、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之前提下,參照財團法人法規範予以補充、增刪或修正捐助章程如新舊捐助章程對照表,並經相對人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決議通過,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教育部109年2月7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06801號函、相對人之第十屆第2次董事暨第三屆第2 次監察人聯席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原捐助章程(106年7月3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8年12月23日修訂)、新舊捐助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4至9條、11至16條、18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查第1 條僅係補充財團法人法為組織之法源依據、第2 條係文義酌修及文句調整、第17條則係章程訂定日期之明列,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於附件對照表以外之變更章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中山│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中山區○○區○○○路○段○○號七樓之│民生東路三段五七號七樓之││二,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二。 ││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 ││事務所。 │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五人│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十七││組成,並為單數。董事應由教│人。董事應由教育行政人員││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或熱心│、學者專家或熱心社教文化││社教文化工作之社會人士擔任│工作之社會人士擔任。其中││。其中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由教│二分之一董事由捐助單位指││育部遴選,其餘由董事會選聘│派符合上開資格人員擔任,││之。 │其餘由董事會選聘之。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第二屆以後董事,除當然董│之,第二屆以後董事,除當││事外,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然董事外,由前一屆董事會││。董事均為無給職。 │選聘之。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監察本││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會財務收支。監察人由前一││總人數三分之一。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不得││本會董事人數之任一性別比例│兼任監察人。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 │職,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之任││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第六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屆││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之││得逾改選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聘董││二,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此限。本會董事連任之次數,│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核准者,不在此限。本會董││定。 │事及監察人連任之次數,其││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定。 ││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應按期辦理交接。 │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 │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七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職權如下: │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 及運用。 │ 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辦法之訂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 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聘。 ││ 擬議或決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第九條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第一項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本會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第二項 ││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第五項 ││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自行召集之。 │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 │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 │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 │理出席。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第三項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但下││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部許可後行之: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 │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二、 基金之動用。 │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二、以基金填補短絀。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自擔│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 。 │ 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院為必要處分。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之擬議。 ││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設定他項權利,除屬前項重要│ 解聘。 ││事項,並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四、本會擬解散之決定。 ││教育部備查。 │第四項 ││第一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於│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動議提出。 │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 │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 │教育部。 │├─────────────┼────────────┤│第十—條 │第六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名│第三項 ││監察人由教育部遴聘,其餘由│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監察本││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不│會財務收支。監察人由前一││得兼任監察人。 │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不得││本會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連│兼任監察人。 ││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監察│第四項 ││人人數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於三分之一。 │職,董事及監察人人數之任││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一。 ││ 務狀況。 │第七條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第一項 ││ 及財產資料。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每屆││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之││ 助章程執行事務。 │董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聘董││監察人相互間、與董事,不得│事總人數三分之二,但因業││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務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核准者,不在此限。本會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事及監察人連任之次數,其││原任期。每屆監察人任期屆滿│他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改選聘下屆監察人;新舊任監│第三項 ││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補足原任期。每屆監察人任││ │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 │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監察人││ │;新舊任監察人應按期辦理││ │交接。 │├─────────────┼────────────┤│第十二條 │(無) ││本會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由教育部解除其職│ ││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 ││ 犯罪者,不在此限。 │ ││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 ││ 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 ││ 為,致損害公益或本會利│ ││ 益。 │ ││三、教育部依法遴選之董事、│ ││ 監察人、財團法人法笫四│ ││ 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 ││ 第三款所定之董事、監察│ ││ 人,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 ││ 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 ││ 之目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 ││本會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 ││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 │ ││ 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 │ ││ 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 ││ 復權。 │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 ││ 未撤銷。 │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辦理下列事項: │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一、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育部備查: ││ 審定次一年度工作計畫及│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 經費預算,函報教育部。│ 收支決算。 ││二、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審│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收支預算。 ││ 務報表,函報教育部。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 │ 影本、資產負債表、收││ │ 支結餘表、現金流量表││ │ 及淨值變動表)。 │├─────────────┼────────────┤│第十四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二條之規定。 ││務。 │第十三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董事會之決議,教育部之許││構。 │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營及運用方│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法如下: │金之捐助。 ││一、存放金融機構。 │本會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卷、│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一、存放金融機構。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業本票。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 動產。 │ 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資。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 益憑證。 │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貿股票,且│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構。 ││ 。 │ │├─────────────┼────────────┤│笫十五條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第十六倏 │第十五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私立團體,應歸屬於教育部││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於教育部。 │ │├─────────────┼────────────┤│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登記後施行。 ││施行;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