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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7號聲 請 人 張文瀚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之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108 年10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4 條至第14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許可等情,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10月21日董事會第11屆第4 次會議紀錄、如附件所示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及衛生福利部108 年12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81672506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燙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前言、章名、第1條至第3 條、第15條、第16條部分,僅係章程修訂沿革、加註章名、更改設立之法源依據、業務範圍、條號之變更、新增法源規定及章程施行日期之記載,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