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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97號聲 請 人 田弘茂即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一)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配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修正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其提出教育部民國109年2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1394號函、相對人之第八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前、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 至13、15、17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查第1 條僅係補充依財團法人法為修訂、第3條係文字調整、第4條為修正主事務所之會址、第16條則係章程修訂日期之新增,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於附件對照表以外之變更章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第六條 ││本會由董事5 人至25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廿一人││並為單數。 │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為無││事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一以│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 ││長或工作經驗。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 ││人數三分之一。 │ │├─────────────┼─────────────┤│第六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足原任期。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辦理交接。 │ │├─────────────┼─────────────┤│第七條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管理之,董事職權││權如下: │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與運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內部組織之訂定與管理。│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法之訂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擬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 │├─────────────┼─────────────┤│第八條 │(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 ││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 ││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 ││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 ││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為登記。 │ │├─────────────┼─────────────┤│第九條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 ││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 ││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 ││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 ││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 ││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 ││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 ││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 ││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 ││,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第九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准許後行之: │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二、基金之動用。 │召集之。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 。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惟董│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 事選任及解任,經過半數│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 數同意即可。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後行之。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 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必要││。 │ 處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 擬議。 ││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 │ 聘。 ││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 │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 │送達各董事,並依歸定報請教││ │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 │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 │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 │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 │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 │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 │,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一條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三十—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辦理下列事項: │定左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 定當年工作計晝及經費預│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支決算。 ││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二、本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 作計晝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支預算。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三、財產清冊(含相關憑據影││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本)。 ││ 估報告。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務。 │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部之監督;期管理使用方式如││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下: ││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一、存放金融機構。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法如下: │ 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一、存放金融機構。 │ 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增加財源之投資。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 業本票。 │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記後施行。 ││施行;修正時,亦同。 │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