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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4號聲 請 人 雷立芬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1 、3、9、10、11、12、13、14、16、17、

19、20、21、22條,並獲主管機關教育部准予核備,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第十九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教育部民國108年12月20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7033號函、原捐助章程(104年4月27日修正)、修正後捐助章程(108年12月12日修正)、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9 、10、11、12、14、16、17、20、22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1、3、13、19、21條,僅係字義酌修、條次變動或配合財團法人法、分事務所之明定、附則章程修正日期之新增為文句調整,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要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附件: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 條 文 │├──────────────┼──────────────┤│第九條 │第九條 ││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執行董事若干人,董事長│一人、執行董事若干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任期各二年,均不得連任。 │,任期各二年,均不得連任。 ││本會另設執行董事會,於董事會│本會另設執行董事會,於董事會││休會時,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以│休會時,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以││會議方式經常為行政事務之決策│會議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及執行,由董事長視業務需要召│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之。 ││集之。 │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本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社長、檢驗││、財務長、發行人、社長、檢驗│長均為執行董事。 ││長均為執行董事。 │前一屆卸任董事長為次屆當然執││前一屆卸任董事長為次屆當然執│行董事。 ││行董事。 │ │├──────────────┼──────────────┤│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定。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三、董事長、副董事長之推選及│ ││ 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 ││四、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法之訂定。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 ││ 之訂定。 │六、董事之改選及解聘。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處分不動產或設定負擔。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借款逾新台幣50萬元。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九、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 議。 │ 社長、檢驗長、副秘書長、││十、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 副社長、副財務長及副檢驗││ 社長及檢驗長之任免。 │ 長之任免。 ││十一、分事務所及委員會之設立│十、分會及委員會之設立、廢除││ 、廢除。 │ 。 ││十二、法人解散、合併之擬議。│十一、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十三、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董││董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事長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 │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董事會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提議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應召開││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臨時會議。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自受│董事會、執行董事會執行職務應││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行注意事項另訂之。 ││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 ││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始得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但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議行之。但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二以上決議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一、章程之變更。 ││二、基金之動用。 │二、基金之處分、不動產處分或││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設定負擔。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及││五、董事長及副董事長之選任及│ 監察人之選聘及解任。 ││ 解任。 │四、法人解散之決定。 ││六、法人解散之決定。 │五、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社長、檢驗長及執行董事之││ 。 │ 任免。 ││前項各款議案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召開定期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重要事項│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議案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第一項各款議案,並不得以臨時│指導。會後並將會議記錄呈報主││動議提出。 │管機關核備。 ││合併之決定,經董事會全體董事│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向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後為之。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一、監督本會會務之推行。 ││ 。 │二、稽核本會財務、經費收支暨││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 基金運用事項。 ││ 資料。 │三、監察人於行使監察權時,認││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 為董事行為違反法律章程或││ 章程執行事務。 │ 相關規定者,得以監察人會││ │ 議決議提案要求董事會解聘││ │ 之。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本會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得另│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行選任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員補足原任期。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發行人││、社長、檢驗長各一人,均由董│、社長、檢驗長各一人,均由董││事兼任之;另本會亦得視會務需│事兼任之;另本會亦得視會務需││要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副社│要設副秘書長、副財務長、副社││長及副檢驗長各若干人,均由董│長及副檢驗長各若干人,均由董││事長聘任之。 │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本會如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如解散清理,其剩餘財產歸││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屬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 ││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法人,應│ ││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 ││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