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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55號聲 請 人 廖學興即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正常國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按民法第62條之聲請必要處分事件、第63條之聲請變更組織事件,均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固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身分證影本、新舊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 份為證。惟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宜蘭縣○○市○○路○○○○ 號」,有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變更組織章程,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