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05號聲 請 人 林明穱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 條、第5 條至第14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教育部許可變更等情,有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8 年11月29日第7 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說明)、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教育部109 年2月20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8478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馬偕.林輝成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章程名稱、第1條、第2條、第4條、第15條及第16條, 並刪除原章程條文第17條、第18條部分,所為修正僅係增修設立之法源依據、目的及業務範圍、主事務所地址及得設立分事務所,或補充法源之法律名稱、或係將章程修訂及施行時間予以載明,各該修正均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