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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48號聲 請 人 許穆生即財團法人龍人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龍人基金會(原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龍

人文教公益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龍人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龍人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原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准予刪除。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辦理法人登記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查,相對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0年9 月24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2 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99年2 月9 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41冊、第57頁第921號),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8 年2 月1 日實施,於108 年12月24日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於109 年

3 月16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90038445號函許可變更,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3 、第5 至第12、第14條,及刪除原第9 條至第11條,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部函文、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龍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第1 至第

2 、第4 、第13、第15至第16條之變更,乃係明訂法人名稱及章程訂定依據、酌做文字修正、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及程序、修訂日期及施行程序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自無由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件:財團法人龍人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