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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4號聲 請 人 劉萍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並新增第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刪除第二十五條現行條文部分,均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本裁定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董事會決議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 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至第22條、並增訂第13條之1 、第22條之1 ,及刪除捐助章程現行條文第25條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其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予以核備等情,有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109 年2 月20日第5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簿、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3 月3 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04691號函等件附卷可稽,且上開條文修訂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精神、設立目的並不違背,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此部分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福澤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第1 條、第6 條、第26條部分,所為修正僅係增修設立之法源依據、法人之目的,或係將章程修訂歷程予以載明,各該修正均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