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15號聲 請 人 賴秋貴即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至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 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為辦理法人登記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查,相對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6年1 月22日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8 年12月1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於108 年12月6 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77冊、第82頁第1991號),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於108 年2 月1 日實施,於10
8 年4 月18日第7 屆第5 次董事會議及同年5 月10日第7 屆第6 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經教育部於109 年3月5 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90012300號函許可變更,補充修訂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之第2 至第3 、第5 至第7、第10至第11、第13條,有聲請人提出之教育部函文、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上述條文,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開章程第1 、第4 、第12、第14至第15條之變更,乃係明訂章程訂定依據、分事務所設置、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及程序、施行程序及修訂日期等,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另第8 條、第9 條之變更,尚未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變更程序並未完備,是聲請人上述部分聲請,均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附件:財團法人秋圃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