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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81號聲 請 人 張國政代 理 人 吳祝春律師

劉坤典律師複 代 理人 劉婉甄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鍾德美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第11屆董事任期已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屆滿,未依法選任第12屆董事,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先後於108年9月17日、109年1月6日函令改選,並於109年2月5日限期1個月內改選,仍未為之,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相對人第11屆董事至遲於109年3月9日即當然解任。

相對人董事會已處於不能行使職權之狀態,伊為相對人之捐助人,屬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爰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5人或7人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1人為臨時董事長等語。

二、按聲請法院為裁判,須具有解決紛爭之實益,倘當事人原請求法院裁判之目的已經實現,即無再請求法院裁判之必要,且此權利保護必要之要件是否具備,為法院職權調查事項(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第11屆董事任期於107年12月17日屆滿,迄未完成董事改選等情,固提出教育部函文為證(本院卷第31至36頁),然本院109年度法字第218號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已針對相對人董事會不能行使改選董事之職權,於109年10月7日裁定為相對人選任第三人俞克維、蘇顯達、陳清圳、林天來、吳靖國、張譽騰、方新舟等7名臨時董事,並指定俞克維為臨時董事長,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董事之目的已達,無再為裁判之必要,其聲請無由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