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9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環保科技研究發展中心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李明星 住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說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法人之董事1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對於聲請原因事實全未說明,聲請人應說明聲請選任臨時董事,有哪些董事不能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的情形?哪一些董事有上開情形?共有幾個人有此情形?並應一一提出相關事證(如已死亡,則應附除戶戶籍謄本;如不願就任,則應提出聲明書或辭任書;如失聯,則應提出郵件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對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亦應說明事務詳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環保科技研究發展中心最近一屆改選任董事是在何時?當時當選的名單?其任期的起迄時間?其後有無改選董事之情形?如有,改選日期、改選結果?如未改選,為何沒有改選?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環保科技研究發展中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
(四)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環保科技研究發展中心最新之捐助章程。
(五)現任所有董事之戶籍謄本。
(六)推薦臨時董事名單中每一人是否願接受法院選任為臨時董事的聲明,並請於聲明中一併敘明若受選認為本件法人臨時董事,是否將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環保科技研究發展中心請求相當報酬,抑或願意無償擔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