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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47號聲 請 人 王信力即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1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定。再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下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伊並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備查在案。現因該會已於民國109年8月6日清算完結,並於110年1月13日付訖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核定之欠繳稅捐,爰檢附相關文件,依法聲報清算完結,聲請鈞院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9年5月20日聲報清算人就任,並提出109年1月10日內政部備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解散之函文、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法人登記證書、章程、108年度會員名冊、108年12月25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108年1月至12月25日之收支決算表、108年1月至12月25日之資產負債表、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25日現金出納表、108年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辦公設備明細、108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解散報告表、108年12月25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大會會員報到簽名冊、108年12月25日清算人願任同意書、109年2月5日至同年月7日連續三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全之新聞報紙到院,本院於同年7月9日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於110年1月13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補繳102年度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稅額新臺幣3,025元後,亦已查無欠繳稅捐罰款,固有前開文件及本院巷各機關查詢回函以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於109年8月7日聲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清算完結時,並未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亦未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及前開簿冊經監察人(監事)審查暨提經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該表冊之證明文件。本院乃於109年9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前開文件,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上開依法應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其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至聲請人雖具狀陳稱: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在伊就任後、清算期內及清算期後並無任何相關財務支出等活動,財務報表已於108年12月25日解散日均已結清,相關固定資產轉入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故無任何增減異動之財務狀況等語;然有無財務活動與應製作並陳報前開表冊文件,實乃二事,並非無支出即毋庸製作相關表冊,何況聲請人於109年5月20日聲報清算人就任後,另於110年1月13日補繳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協會之稅捐,業如前述,自應依法製作相關財務表冊並進行提請承認之程序,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之,其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不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