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49號聲 請 人 成嘉玲即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經教育部於民國93年11月25日以台社㈣字第0930157794號函許可設立,並於93年12月14日辦理設立登記,於107年1月4日辦理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月11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後,於109年3月16日召開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教育部109年4月28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59970號函、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第5屆第5次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到簿、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在卷可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第1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3條及第15條部分,係就遵行法令、董事會職權、董事之名額、資格、任期、選任及解任、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財產捐助、保管與運用方法等所為之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至第10條、第13條及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2條至第4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及第17條部分,則僅係就文字上之修正、聲請登記及備查時間、章程修訂時間等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附件: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 定名為「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良彥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人文及社會教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社會健全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辦理人才培育、研究發展及獎助清寒子弟就學事宜。 二、舉辦國際及兩岸教育文化交流活動及教育事業推廣等事宜。 三、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委託,辦理各類教育訓練及文教方面之選拔、表揚、研討、座談等活動。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二條 本會以推動人文及社會教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社會健全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辦理獎助清寒子弟就學事宜。 二、舉辦國際及兩岸文教交流活動。 三、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委託,辦理各類教育訓練及文教方面之選拔、表揚、研討、座談等活動。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仟萬元整,由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參仟萬元整,由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内、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内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九人組成,並為單數。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内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晝之審核及推行。 三、内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九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内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内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内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二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内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内,審定當年工作計晝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晝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内,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第十一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如無法親自出席,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不得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如有前條第一項但書所 列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可由董事長兼任之,經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為協助推動會務,本會得設置相關委員會及顧問,由董事長聘請熱心人士參加或擔任。 第十二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可由董事長兼任之,經董事會議通過聘任。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另為協助推動會務,本會得設置相關委員會及顧問,由董事長聘請熱心人士參加或擔任。 第十三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内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内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晝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内,函報教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内,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内,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晝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五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該部分財產之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内,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九年三月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圑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七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圑體。 十八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〇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