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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74號聲 請 人 陳月卿即財團法人癌症關懷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癌症關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癌症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癌症關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茲因董事會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衛生福利部民國109年5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3205號函、相對人之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議紀錄、原捐助章程(108年6月19日修訂)、修正後捐助章程(108年9月19日修訂)、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5至14條、第16條部分)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予准許。

四、至其餘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即第2至4條、第15條),僅係條文整併、主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字義酌修,查該等內容與原條文並無重大歧異,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前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任期為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每屆董事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議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衛生福利部,或逕由衛生福利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 第七條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執行長、副執行長(或職務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五、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六、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依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之擬議或決議。 第八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會務計畫,業務報告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三、經費之籌措。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基金之管理。 六、財務之監督。 七、其他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衛生福利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並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妥善永久保存。 第九條 董事每年召開二次,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相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九條 董事會之普通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其特別決議,除法令或本章程另有較高之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後,始得行之。但第五款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得依前項普通決議辦理: 一、本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合併之擬議。 七、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之議案,應在會議通知中載明,並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衛生福利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修訂。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者。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一項第四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十條 董事行使職權所牽涉或辦理之事務,知有利益衝突者,除為必要之說明外,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討論及表決,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得因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董事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情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利害關係人舉發並調查屬實者,應由董事會決議命其迴避。 第一項規定於董事長之選舉及董事之改選時,不適用之。 第十一條 本會財務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建立會計制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第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條 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除零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送衛生福利部備查。前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涉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時,應加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董事會審定之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財務報表。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四條 本會因故解散或經衛生福利部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本會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該部指定之機關、法人或團體所有,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 第十五條 本會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衛生福利部許可,並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七條 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