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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88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81號聲 請 人 郭水義即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之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000B室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部分,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電信基金會之董事長,茲配合財團法人法之修正,經相對人董事會第五屆第8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3條(第11、12、13條,詳如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交通部民國109年5月27日交郵字第1090501354號函、相對人之第五屆董事會第8次會議議事錄、原捐助章程(108年7月3日修訂)、修正後捐助章程(109年5月19日修訂)、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規定,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