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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9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5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維德文教基金會代 表 人 劉美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補正聲請人最新之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最近一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之起迄時間。

三、推薦臨時董事名冊,並提出其聯絡地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