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908號聲 請 人 楊孟峰代 理 人 陳敏津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紀念楊東先生獎學基金會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37條、第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65年6月30日為設立登記,後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廢止相對人之設立許可,相對人並已向國稅局辦理稅籍註銷登記,惟因相對人董事多已逝世、退休或移居國外,而無法取得聯繫,故無法召開董事會選任清算人,而相對人董事長楊勝飛已於106年11月3日過世,清算人難覓,爰依民法第38條規定,聲請由本院選任楊勝飛之子即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辦理清算作業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董事長楊勝飛於106年11月3日過世,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6年12月18日廢止相對人之設立許可,相對人並已於106年12月25日向臺北市國稅局中山稽徵所辦理註銷登記等節,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12月18日北市教終字第10641921000號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而相對人於章程中並無就清算人之選任為特別規定,此有相對人之組織及捐助章程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是依首揭規定,應由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惟查,相對人之全體董事係楊勝飛、楊進義、楊文井、楊介陽、楊正雄、楊志成、楊添貴、楊添土、楊江娘等九人,除董事長楊勝飛、董事楊添土、楊江娘、楊進義、楊文井已過世外,尚有董事楊介陽、楊正雄、楊志成、楊添貴等人可任清算人,此有相對人董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雖主張:其餘董事應該還在世,但已無法聯繫,年紀都已經很大等語(見本院卷第99至100頁),然所謂不能定清算人者,應係客觀上不能擔任清算人而言,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尚不足證明其餘董事均有無法任清算人之事實,應不符合民法第38條不能定清算人之要件,自無由本院另行選派清算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