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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海商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海商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黎洋國際貿易商行法定代理人 丁婉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運送契約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萬1,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