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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廖子漩即廖彩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黃怡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丁駿華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代 理 人 鄒永展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林毓璟

陳飛宏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代 理 人 何宣鋐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周雅綺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代 理 人 黃良俊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廖子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廖子漩即廖彩汝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清算程序業已終止,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聲請清算免責事件卷宗查對屬實,堪認債務人已於民國10

8 年11月14日受免責之裁定,並經於同年12月3 日確定,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核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