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消字第16號原 告即被選定人 吳幼賢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被 告 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108年度消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第㈨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一零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如各以附表第㈩欄所示之金額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第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3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所謂有共同利益者,乃指於訴訟結果有影響之爭點,對於多數人均有利害關係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其自如附表所示編號108之房屋所有權人吳冠璋受讓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吳冠璋與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趙敏慧等人(下稱趙敏慧等121人),分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合稱系爭買賣契約),因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51條涉訟,是原告及趙敏慧等121人係屬有共同利益,自得於起訴前選定其中之原告為當事人,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各如起訴狀之附表總所示選定人各最低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字第7號卷㈠第8頁,下稱士院卷)。嗣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總請求欄位(按即如附表第㈧欄所示)之金額,及自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㈡第323頁),核原告所為,係屬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台北灣-四季之旅」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之建商,基地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預售方式銷售建案,原告之債權轉讓人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人,分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即系爭買賣契約),銷售過程中原告於銷售文宣即原證1「建材與設備說明」銷售文宣中載有「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採用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A~D棟各2組,E~H棟各1組)。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預售時廣告文宣即甲證13記載「VE
M DEMPER 世界頂尖制震,黏彈性阻尼器系統,安全與舒適兼得。1.地震初期,即開始啟動消能作用。2.小地震及風力,可減緩建築震動。3.阻尼器啟動順暢寧靜,不受干擾。4.增加全家人的安全及居住舒適度」等詞,且系爭買賣契約第8條第1項約定「本社區建築構造種類(主要構造)採鋼筋混泥土造,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廠牌、規格或等級詳如建材與設備說明(附件五)」。而附件五中結構之部分載明「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採用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A~D棟各2組,E~H棟各1組)。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被告前揭廣告及契約約定文字等,使原告誤信被告所提供之系爭建案品質,與市場上其他R.C結構體相較,因額外設置有黏彈性制震阻尼器兩組就能達到比其他無設置阻尼器之
R.C結構體有更好的制震消能效果。惟系爭建案興建完成後,於A至D棟(下合稱系爭建物)僅於各棟一樓裝設黏彈性制震阻尼器1組,E至H棟則各2組,不符合系爭建案之銷售文宣上所載裝設兩組阻尼器,況渠等購買房屋,是相信被告前揭廣告所言,期待系爭建物為全棟制震或制震宅,具有制震消能功能,且1樓均為公設或店面,倘當時知悉僅有1樓達到制震消能的效果,實無可能為此額外花費較高價格購入,且依內政部頒佈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下稱耐震規範)第10章之規定,每棟建物應裝設其樓層半數、每層4組之制震阻尼器始具有制震效能,被告亦自承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並未就制震部分送審,是應認被告所為之給付欠缺廣告保證之效用與品質,而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下稱消保法)之規定。被告為深具建築經驗之建商,明確知悉上開規定,仍以不實廣告誤導消費者,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所受損害,依另案第一審法院(案列:本院107年度3753號,下稱另案)審理時囑託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之估價結果,標榜制震宅對系爭建物房價之價差影響為每坪新臺幣(下同)9167元,堪認渠等受有如附表第㈣欄所示之損害,且被告故意為之,渠等請求如附表第㈥欄所示2倍之懲罰性賠償,合計如各如附表第㈧欄(即原告總請求欄位)所示,爰依消保法第21條及第51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及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第㈧欄(即原告總請求欄位)之金額,及自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建案不論是在系爭買賣契約、銷售文宣廣告或現場銷售時,均未標榜為制震宅或全棟制震,被告於現場銷售時亦未於廣告上標榜其為制震宅或全棟制震,僅於廣告上記載系爭建物有額外設置之制震阻尼器,廣告或契約內容無任何具體數據及制震範圍,原告刻意忽略僅於「一樓」裝設「各一組」阻泥器之說明,斷章取義主張應「全棟制震」或「制震宅」並無可採。且據證人呂慧貞於另案證述,1樓裝設部分確具有制震消能之功能。系爭買賣契約附件五是被告依設備廠商所提供訊息,轉錄說明額外加裝之阻尼器會產生制震消能之功能,是否能達到全棟制震或僅侷限於所裝設之樑柱框架,並非在作建材及設備說明所應提及。系爭建物符合內政部頒佈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規範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下稱耐震規範)第6章6.2.7抵抗地震力之鋼筋混泥土構架應設計為「韌性抗彎矩構架」之方式建築,而非適用耐震規範第10章,自無需依照第10章規定安裝。從而被告加裝之制震阻尼器未有違反設計規範,系爭建物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且係合法取得使用執照,使用執照末頁加註事項並載明「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範本」,是無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而有廣告不實之情事。再者系爭建物短少一組制震阻尼器,依照系爭估價報告所載,並無造成房價減損,縱有短少一組制震阻尼器之廣告不實,原告並未有受到損害,則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2倍懲罰性違約金之主張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㈠第253-254頁,併酌予文字修正):
㈠被告預售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時,於
銷售文宣「建材與設備說明」、「建築結構設計」中載有「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採用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A~D棟各2組,E~H棟各1組)。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見原證1、被證5,士院卷㈠第24頁、本院卷㈠第237頁)。
㈡被告與選定人等所簽訂之買賣契約第8條第1項規定『本社區建
築構造種類(主要構造)採鋼筋混泥土造,有關主要建材、設備及廠牌、規格或等級詳如建材與設備說明(附件五)』。而附件五中結構之部分載明『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採用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A~D棟各2組,E~H棟各1組)。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㈢「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現況為A~D棟於各棟一樓裝設黏彈性制震阻尼器1組,E~H棟各2組。。
㈣「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於105年10月20日取得使用執照,使
用執照加註事項載明適用「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範本」。
㈤「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於105年10月20日取得之使用執照,
並未就該建案是否符合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10章「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設計」為審查。
四、兩造爭點(見本院卷㈠第254頁,併酌予文字修正):㈠被告銷售「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時使用之「建材與設備說
明」等文宣是否廣告不實?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是否因廣告不實受有損害?損害金額為何?㈡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損害額
2倍之懲罰性違約金有無理由?金額為何?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其他法律;又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消保法第1條第2 項、第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又此係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企業經營者以特別之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預售屋之購買人與建商訂定買賣契約時,既無何成品可供檢視,祇能信賴建商之廣告,建商以廣告內容誘發客戶預購房屋之動機,且以廣告內容與購屋人洽談該屋之性質,廣告之說明及樣品屋示範應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0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所訂定之契約,雖未就廣告內容而為約定,惟消費者如信賴該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企業經營者所負之契約責任自應及於該廣告內容(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參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本法第22條至第23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是預售屋之購屋人與建商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時,既無任何成品可供購屋人為實際之勘察,以決定是否承購該屋,衡諸常情,購屋人於訂約當時自當信賴購入後自己得使用之室內空間、格局、高度及房屋品質將如同廣告上所載,準此而論,預售屋之建商以廣告內容誘發客戶預購房屋之動機,且進而以廣告內容與建商洽談該屋之性質時,除非建商另為特別之說明,否則該廣告之說明及樣品屋之示範應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㈡被告銷售「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時使用之「建材與設備說
明」等文宣是否廣告不實?原告是否因廣告不實受有損害?損害金額為何?
1.查被告公司係以設計、興建房屋此種商品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於銷售系爭建案前,已有湯泉美地、湯泉首席、園上園、台北灣一期天海、湯泉一號等建案銷售實績,原告與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係以消費為目的購買被告所興建、預售之系爭建物,是系爭建案之所生買賣爭議有消保法之適用,先予敘明。
2.本院認系爭建案於銷售時之廣告應包括以下⑴⑵⑶:⑴被告預售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台北灣四季之旅」社區時,於
銷售文宣「建材與設備說明」、「建築結構設計」中載有「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採用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A~D棟各2組,E~H棟各1組)。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即原證1、被證5,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見士院卷㈠第24頁、本院卷㈠第237頁)。
⑵系爭建案於預售階段之文宣有先以上半幅版面刊登建築師郭
秋利之設計理念介紹,即以下半幅版面刊登織本構造設計執行役員台灣支所長宋治中之照片並記載「用最嚴謹的標準要求每一個細節」、「建築物和人體一樣,多一根和少一根鋼筋都會有影響,所以,我們以最嚴謹的標準,來要求每一個小細節,要安全建築,就要從結構做起,在建築上所用的到的每一項材料,都是經過實驗後才用於建築物上」,緊接於次頁上方標明「VEM DEMPER世界頂尖制震,黏彈性阻尼器系統,安全與舒適兼得」、「 1.地震初期,即開始啟動消能作用。2.小地震及風力,可減緩建築震動。3.阻尼器啟動順暢寧靜,不受干擾。4.增加全家人的安全及居住舒適度」,並於該段文字旁搭配阻尼器系統之模型照片等情(見甲證13,本院卷㈡第158-159頁)。
⑶被證4系爭建案報章廣告(見本院卷㈠第181-201頁)。
⑷兩造就上開⑴⑶均不爭執,被告就⑵則抗辯,此為被告印製給已
購戶之手冊,並非於銷售過程中提供等語,然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廣告並不區分形式,只要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則均屬之,以系爭建案總銷售戶數為1166戶,有8棟,1156戶住家,10戶店面,縱被告抗辯為真,先簽約已取得該手冊之已購戶本得與尚未購買親友分享進而為購買之參考,被告亦未限制已購戶專用,或明確約定限制不得與他人分享,再者倘消費者於審閱期間攜回系爭買賣契約時,被告即已提供該手冊,則該手冊關於「VEM DEMPER世界頂尖制震,黏彈性阻尼器系統,安全與舒適兼得」、「 1.地震初期,即開始啟動消能作用。2.小地震及風力,可減緩建築震動。3.阻尼器啟動順暢寧靜,不受干擾。4.增加全家人的安全及居住舒適度」等描述,亦將強化或加深消費者購屋意願,是本院仍應認屬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所稱之廣告。是揆諸前揭條文及說明,⑴⑵⑶均應認屬廣告,且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應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3.被告公司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所負契約責任應及前開2.⑴⑵⑶之廣告內容,本院解釋契約責任內涵如下:⑴按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
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自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為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至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院依消保法第11條、民法第98條及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參酌後述證據資料,認本件至多僅能課予被告負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之契約義務,而被告未能舉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功能,應認有廣告不實之情形。分述如下:①依前述被告於銷售文宣「建材與設備說明」、「建築結構設
計」中載有「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採用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A~D棟各2組,E~H棟各1組)。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之說明可知,被告就系爭建物結構部分,強調採鋼筋混泥土(R.C.)結構、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且耐震部分亦特別強調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就一般消費者言,容易解讀為被告所加裝之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不僅有制震消能功能,而且符合政府所定法規並經審查,然查:
A.觀證人呂慧貞於另案證稱:如果是一個18層以上RC結構大樓,要達到制震之效果,至少要安裝一半以上樓層,每樓層4組阻尼器,系爭建物各樓層只安裝一組,將只有安裝制震器那一個位置會被補強,而有制震的效果,其他位置就不會有制震效果。系爭建物高度只裝設兩組,當地震發生而系爭建物其他部分無法耐震時,不會因為在特定位置有裝設一組或兩組,整棟建築物的耐震效果就比較好等語(見甲證4,另案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㈠第125-127頁)。可知系爭建物僅有加裝阻尼器位置有制震效果,對系爭建物2樓以上、或系爭建物整棟不因此有制震消能功能。
B.經本院就系爭建案之結構外審單位即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函詢,經該會以109年11月5日北土技字第1092003802號函覆「說明:二、本會於審查『台北灣-四季之旅』建案……本建案送審圖說是符合內政部頒布的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編規範,及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三、本建築結構設計無須適用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10章(按即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設計)規範:1.本建築結構係以鋼筋混凝土純梁柱抗彎矩構架系統,承擔全部地震力之設計方式,制震壁係額外增加元件,因此本案無涉第10章。2.若採用梁柱抗彎矩構架系統與消能阻尼元件共同承擔全部地震力之設計方式,則須考慮耐震規範第10章含被動消能元件設計。……4.本建案送審圖說符合送審時法規最低限度要求」等文字(見本院卷㈠第339頁)。可知系爭建案使用之結構設計方式,係完全由一般結構元件之鋼筋混凝土梁柱系統承擔地震力,阻尼器僅係額外增加元件,並不在結構外審之審查建物結構係數範圍內,且被告送結構外審之圖說亦不包括依耐震規範第10章之規定應送審之圖說,則被告於廣告上固宣稱「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無論承重、抗壓、耐震、防颱、防火等特性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等語,但實際上「阻尼器之裝設」並未經過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外審審查,被告於廣告上宣稱耐震符合內政部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實際上僅符合法規最低限度要求,亦未適用與裝設阻尼器相關之第10章送審,實際上被告裝設阻尼器與否,與法規審查結構耐震係數無關,被告利用裝設阻尼器可不適用耐震規範第10章審查而仍能符合耐震規範第6章而通過結構外審,此種與消費者間土木、結構專業上之知識落差,而為不實廣告,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裝設阻尼器不但達制震消能功能,亦經專業審查單位所認可,並符合政府法規規範。
②再和另份文宣標明「VEM DEMPER世界頂尖制震,黏彈性阻尼
器系統,安全與舒適兼得」、「 1.地震初期,即開始啟動消能作用。2.小地震及風力,可減緩建築震動。3.阻尼器啟動順暢寧靜,不受干擾。4.增加全家人的安全及居住舒適度」,該段文字旁並搭配阻尼器系統之模型照片相互參照,更可推得兩造於約定整棟大樓之建材與設備時,同時約定加裝阻尼器以達制震消能之功能,裝設位置是在各棟1樓,實無可能僅與買方約定僅有店面和公設之1樓有制震消能之效果即可,況倘若如被告所抗辯僅約定1樓裝設阻尼器,於系爭建物住家都在2樓以上,豈可能因此「增加全家人的安全及居住舒適度」,且前開文宣先提及系爭建案結構顧問織本結構即接續介紹系爭建案裝設制震之亮點、特色,易使閱讀者認知該阻尼器亦為增強耐震之配備,而得使渠等所取得之專有部分亦同享其利,況被告於「建材與設備說明」、「建築結構設計」中載有「本大樓結構經由結構技師以電腦精密計算設計」、「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亦使消費者認知其為結構設計之一部,而非「額外」增設,不在系爭建物計算結構係數之範圍內,是解釋當事人真意,應至少認定兩造約定被告加裝阻尼器係為遇地震時,因阻尼器啟動消能功能,致取得之專有部分能具有制震消能之功能,方能增加住戶專有部分因制震效能帶來的安全及居住舒適度。被告雖抗辯該建材與設備說明只是將廠商對阻尼器之介紹轉錄等語,然被告為專業大型建商,對阻尼器裝設一樓所能達成之效果知之甚詳,並有過濾資訊避免買家誤會之專業能力,卻仍登載「達成制震消能之功能」等文字於銷售文宣上,自應負「達成制震消能之功能」之契約義務。③併參酌相關證人證述:
A.證人彭光宇於另案作證稱:我是購買130號4樓,登記兒子名字,當時一走進去接待中心看到牆上「建材與設備說明」的「建築結構設計」兩次提到制震,讓我想到制震宅,讓我有信心要買這個房子,我當時有針對制震的阻尼器跟制震消能的功能性請教銷售人員,他對於阻尼器的結構、功能其實不是很瞭解,含糊其詞,但是他強調只有系爭建案有裝制震阻尼器,別家沒有。是銷售人員告訴我們他們賣的就是制震宅,我們對阻尼器不瞭解,但我們選擇相信建商,被告是大公司,在淡海新市鎮從第一期蓋到第五期,到今天為止是第七期,當時有看其他建案,並未提到裝阻尼器,會買系爭建案,制震是重要考量因素,雖然系爭建案比周遭建案貴一些,但還是決定買系爭建案。銷售人員帶著我看著牆面上的介紹「建材與設備設備說明」指著邊走邊講,建築結構設備寫著制震阻尼器、制震消能功能,銷售人員就說這個房子是制震宅等語(見另案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㈡第65-69頁)。
B.證人沈曉波另案證稱:103年我和太太想購買退休在台居住的房子,有看到廣告就去看,當天銷售人員帶我們看模型,我們想買高樓一點,台灣是太平洋地震帶,所以有問銷售人員子高樓層地震問題,銷售人員就帶我們去看模型,模型有裝阻尼器,阻尼器是日本工藝,銷售人員說日本地震那麼厲害,房子也不會倒,所以日本的防震技術是可以信賴的,地震6、7級都沒有問題,我們蠻相信的,因為被告是大型建商,隔壁已經造好幾期建案,我們蠻相信的,就挑最高一層、價格最高的那戶買下來。銷售人員說系爭建案是8棟房子連體,這8棟房子都裝阻尼器,房子可以防震,效果很厲害,沒有其他跟阻尼器有關的陳述等語(見另案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㈡第70-71頁)
C.證人白皓天於另案作證稱:我是代銷公司銷售人員,系爭建案前半段我有參與,大概是103年時,原證8書面的東西我們不會看著跟客人講,當客人有提問,我個人會針對整個建案,說明淡水地質結構是岩盤結構蠻穩固的,再來921之後建築法規有更新,新的建築法規規定耐震要五級,再來建案採筏式基礎,相對是比較穩固的,建案有制震器。不會特別說明制震器的效果。提到制震器,不會特別去提它的效果,會說有裝比沒裝多一層保障。彭光宇是我接待的客戶,沈曉波不認識,我記不清楚,彭光宇有無跟我問到制震宅或制震效能或阻尼器功能。我印象中沒有跟彭光宇說系爭建案是制震宅,系爭建案預售時售價相較同區貴一點點。接待中心當時有擺完工模型、宣傳文案等語(見另案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㈡第71-75頁)。
D.自上開證人證言至少可推知,被告於銷售系爭建案時,確實將裝設阻尼器為建案賣點,且將阻尼器裝在建物模型置於接待中心,並持制震效能以為宣傳,以銷售當時101大樓裝設之風阻尼器因耐震效果早已聞名遐邇,被告於系爭建案廣告文字明揭每棟至少設置1-2組,益徵被告確實向交易之對象宣傳裝設阻尼器得以增加防震功效,並因此取得較優之銷售條件。以原告及附表第㈠欄之選定人屬非具建築專業之一般大眾,則契約用語之解釋自亦應依一般消費者通常之解釋為依據,始為合理。被告實可於締約前明確告知或加註於契約制震器是額外裝設,且與取得使照與否無關,避免消費者因此混淆本件阻尼器設置符合耐震規範或經專業技師把關,否則將導致建商慣以隱藏於契約用語中之文字陷阱使相對弱勢之消費者對買賣標的物形成錯誤印象,誤認不存在之制震功能而願以較高價格為交易之決定,並將此種錯誤歸由買方自行承擔,顯然有違誠信,更有害於公共秩序,並斟酌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本院認被告負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之契約義務。被告復未能舉證說明其於系爭建物案1樓設置1組阻尼器確有使原告及附表第㈠欄之選定人專有部分因此有承擔制震消能效果供參,是難認被告已盡其契約義務。
④本院認從文義上尚無法從前開「制震消能之功能」等文字,推認被告負有提供「制震宅」或「全棟制震」之契約義務:
A.從文義上,無論依系爭買賣契約或前揭廣告,被告確無標榜「全棟制震」或「制震宅」等文字,雖可能存有銷售話術上提及「全棟制震」或「制震宅」之說辭,於未存在其他客觀證據下,實難單憑具利害關係之證人彭光宇證述或原告訴代所稱全體住戶問卷調查等,即認定被告有於銷售過程中為標榜「全棟制震」或「制震宅」廣告,而得成為系爭買賣契約之一部。
B.另就「制震宅」或「全棟制震」言:原告據前開「制震消能之功能」等文字主張被告負有提供「制震宅」或「全棟制震」之契約義務,即每層均應安置4組阻尼器,若每層少於兩組,另須能承受經由最大考量地震計算出之最大總速度的2.0倍所對應之力為原則即耐震規範第10章相關規定,或至少於半數或三分之一樓層加裝阻尼器等語,查:我國尚未就「制震宅」或「全棟制震」有官方公告認定之標準或定義,僅有耐震規範第10章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設計,供安裝消能元件之設計指南為規定乙節(見本院卷第㈠第95-119頁),此為兩造均不爭執,且耐震結構於現行實務有多種施作方式,包括隔震、制震等方式,或標榜耐震係數、施作阻尼器組數、樓層及位置,似不需「制震宅」或「全棟制震」即能達到制震消能之結果。被告就前揭經本院認定有廣告不實乙節,固與事理有違,然原告據此主張,實已逸脫契約或廣告文義,縱採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亦無法為此認定,一併敘明。
⑤基上,本院認本件至多僅能課予被告負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
欄選定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之契約義務,且被告未能舉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功能,而有廣告不實之情形,應就因此所受價格減損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4.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因廣告不實確受有損害,損害金額本院認以每坪8000元為宜:⑴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⑵本院認本件至多僅能課予被告負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
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之功能」之契約義務,而被告未能舉證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專有部分因各棟1樓加裝黏彈性制震阻尼器達制震消能功能,而有廣告不實之情形,致渠等受有損害,業經認定如前。又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影響不動產之實際成交價額繫於購買者之資力、意願等,是本件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因廣告不實所受損害應以登記謄本為基礎,乘以每坪因專有部分未能具有制震消能功能致價格貶損作為損害之依據。查:系爭估價報告之估價條件2係以標榜制震即係以系爭建物僅裝設一組制震器,與按各棟建物樓層數一半,每層裝設4組相對照為前提,估算對房價影響之價差為每坪9167元(見系爭估價報告第5頁、第41頁,本院卷㈠第473頁、第509頁),即系爭估價報告估價前提要件實際上為原告所主張之「制震宅」或「全棟制震」,與本院前開認定不同,無法直接援用,但既被告負有就已購戶專有部分負達成制震消能之契約義務,系爭估價報告亦非全無參考價值,且參作成系爭估價報告之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0年1月28日函載「若可舉證建商或代銷業者於預售階段有表示該案件為制震宅或宣傳其制震效果,則可推斷消費針對該議題可能提高約4.5%之出價水準」(見本院卷㈡第59頁),亦可認被告前開以制震效果為不實廣告,確致原告受有價差之損害,併酌證人呂慧貞所證加裝之黏彈性制震阻尼器僅裝設位置有補強效果,證人彭光宇、沈曉波及白皓天證述可知制震消能功能確屬影響系爭建物成交價格之因素等情,本院認損害金額以每坪8000元為宜,且應以謄本坪數(不含車位)為原告實際上所受損害,爰判命被告給付如附表第㈤欄所載。
㈢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
違約金有無理由?金額為何?
1.按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定有明文。
2.本件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因信賴前揭二2.⑴⑵⑶廣告買受系爭建物,受如附表第㈤欄所示之損害,業經認定如前,是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因買賣系爭建物之消費爭議主張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係屬有據。
3.觀證人呂慧貞另案亦證稱:寶路營造公司在102年購買制震器,於101年取得建照執照,在建築設計階段並未向伊當時公司詢問制震器或阻尼器相關資訊,當時制震器在臺灣已經有成熟度,建商來洽購時,多半也會先做功課,系爭建案是寶路營造公司自行指定要購買型號及數量等語(見甲證4,另案108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㈠第130頁),堪認系爭建案被告所屬營造公司先取得建照執照,再購買制震器,且係自行指定要購買型號及數量乙節,可知被告就系爭建案加裝制震器僅為廣告、銷售亮點,本不納入取得使照結構外審之審查,是明知且有意為之,況以被告營建專業言,就加裝制震器,僅裝設之一樓方有制震消能功能,亦難諉為不知,是本院認被告係故意為之。
4.至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主張請求損害額2倍之懲罰性賠償乙節:本院審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2章高層建築物第1節第227條定義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之建築物,且就房地產交易實務言,消費者亦需以較高價格取得高樓層建物,又系爭建案為大型社區,社區有8棟相連、總戶數為1166戶、地上24層、地下4層建物,就取得專有部分,實具有制震消能之剛性需求,且依前揭世邦魏理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110年1月28日函載「被告裝設阻尼器一組價格為約30萬元(包含元件20萬元及鋼板施工10萬元),…本建案採購約12組阻尼器,成本總價格約360萬元…對比整體建案造價60-65億元」等情,可認被告以阻尼器制震效果為廣告號召,因此所得利潤龐大;且系爭建案總戶數為1166戶,因前開不實廣告縱一戶僅以被告多取得1萬元計算,即已超過千萬,推估獲利亦屬驚人,為達成消保法第51條立法理由中,避免企業經營者為獲利而惡意侵害消費者之立法目的,實不宜寬縱,是被告為上開不實廣告,致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受有房屋價值減損之損害,請求懲罰性賠償部分,本院認就原告及附表第㈠欄選定人中,購買16層以上(包括16層)請求被告給付2倍懲罰性賠償金、16層以下請求被告給付1.5倍懲罰性賠償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爰判決如附表第㈦欄所載。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原告主張自110年4月30日即民事訴訟補充聲明狀送達被告之翌日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分見本院卷㈡第261頁、卷㈠第577頁),應屬合法有據。
七、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及第5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第㈠欄所示之選定人各如附表第㈨欄(即各如第㈤欄和第㈦欄加總)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如附表第㈩欄、第欄所示。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㈠ ㈡ ㈢ ㈣ ㈤ ㈥ ㈦ ㈧ ㈨ ㈩ 編 號 姓名 棟別及門牌號 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一路) 謄本坪數 (不含車位)a 原告主張 因廣告不實請求賠償金額 本院判准金額(A=ax8000元) 原告請求懲罰性賠償金額 本院判准懲罰性賠償金額(16樓以下:B=Ax1.5;16樓以上:B=Ax2) 原告請求總額 本院合計判准總額(A)+(B) 命原告供擔保 命被告供擔保金額 1 張兆豐 A棟112號20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2 趙敏慧 B棟140號18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52萬8960元 90萬9183元 79萬3440元 26萬4000元 79萬3440元 3 趙敏慧 B棟140號19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52萬8960元 90萬9183元 79萬3440元 26萬4000元 79萬3440元 4 宋育台 D棟178號12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5 陳再興 D棟176號11樓 46.37 42萬5074元 37萬960元 85萬148元 55萬6440元 127萬5222元 92萬7400元 30萬9000元 92萬7400元 6 曾柔鶯 D棟180號3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7 林震寰 B棟140號16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52萬8960元 90萬9183元 79萬3440元 26萬4000元 79萬3440元 8 林秀玲 B棟132號16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41萬3120元 71萬76元 61萬9680元 20萬6000元 61萬9680元 9 黃純滿 B棟136號16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10 邱振豪 B棟142號13樓 31.09 28萬5002元 24萬8720元 57萬4元 37萬3080元 85萬5006元 62萬1800元 20萬7000元 62萬1800元 11 陳永修 B棟128號22樓 40.50 37萬1264元 32萬4000元 74萬2528元 64萬8000元 111萬3792元 97萬2000元 32萬4000元 97萬2000元 12 陳燕芬 B棟138號20樓 24.32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13 黃淑娥 B棟136號13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14 王政郎 A棟108號9樓 46.37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15 黃相堯 A棟112號19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16 陳乃炘 A棟108號3樓 46.37 42萬5074元 37萬960元 85萬148元 55萬6440元 127萬5222元 92萬7400元 30萬9000元 92萬7400元 17 唐蝶霏 D棟190號15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44萬400元 100萬9287元 73萬4000元 24萬4000元 73萬4000元 18 曹益誠 D棟192號10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38萬3040元 87萬7833元 63萬8400元 21萬2000元 63萬8400元 19 林靖雯 C棟170號19樓 31.98 29萬3161元 25萬5840元 58萬6322元 51萬1680元 87萬9483元 76萬7520元 25萬5000元 76萬7520元 20 張麗香 D棟188號14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44萬9160元 102萬9363元 74萬86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600元 21 丁淑卿 B棟132號21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41萬3120元 71萬76元 61萬9680元 20萬6000元 61萬9680元 22 王孝綱 C棟152號12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55萬6920元 127萬6320元 92萬8200元 30萬9000元 92萬8200元 23 王寵惠 D棟178號9樓 25.82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24 李琪瑛 A棟122號6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44萬400元 100萬9287元 73萬4000元 24萬4000元 73萬4000元 25 蔡美惜 A棟120號10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44萬9160元 102萬9363元 74萬86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600元 26 張桂芬 C棟170號10樓 31.98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27 陳晧毓 C棟158號14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28 陳威廷 A棟118號19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52萬8960元 90萬9183元 79萬3440元 26萬4000元 79萬3440元 29 黃秀美 C棟166號7樓 31.09 28萬5002元 24萬8720元 57萬4元 37萬3080元 85萬5006元 62萬1800元 20萬7000元 62萬1800元 30 劉予軒 A棟118號2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31 游依樺 A棟110號4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32 朱淑卿 D棟172號7樓 40.49 37萬1172元 32萬3920元 74萬2344元 48萬5880元 111萬3516元 80萬9800元 26萬9000元 80萬9800元 33 盧淵明 A棟126號10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38萬3040元 87萬7833元 63萬8400元 21萬2000元 63萬8400元 34 謝燦豪 A棟116號6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35 金孝柔 C棟162號8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36 陳秀娥 C棟158號11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37 康東生 D棟182號12樓 24.32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38 王勝弘 D棟186號7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39 沈依陵 A棟118號5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40 李春進 C棟158號6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41 林淑貞 B棟128號20樓 40.50 37萬1264元 32萬4000元 74萬2528元 64萬8000元 111萬3792元 97萬2000元 32萬4000元 97萬2000元 42 林素霞 B棟146號18樓 30.72 28萬1610元 24萬5760元 56萬3220元 49萬1520元 84萬4830元 73萬7280元 24萬5000元 73萬7280元 43 林淑娟 B棟130號15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55萬6920元 127萬6320元 92萬8200元 30萬9000元 92萬8200元 44 今泉江利子 C棟160號12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45 湯左筱蘭 D棟188號10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44萬9160元 102萬9363元 74萬86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600元 46 林嘉孚 B棟142號7樓 31.09 28萬5002元 24萬8720元 57萬4元 37萬3080元 85萬5006元 62萬1800元 20萬7000元 62萬1800元 47 林鴻烱 A棟112號16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48 曹鍾耀 A棟126號14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38萬3040元 87萬7833元 63萬8400元 21萬2000元 63萬8400元 49 陳欣綠 A棟122號2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44萬400元 100萬9287元 73萬4000元 24萬4000元 73萬4000元 50 李厚寬 C棟158號5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51 許民財 A棟112號12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52 李宜珍 A棟110號2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53 林榮峰 A棟120號13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44萬9160元 102萬9363元 74萬86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600元 54 陳惠玲 B棟142號4樓 31.09 28萬5002元 24萬8720元 57萬4元 37萬3080元 85萬5006元 62萬1800元 20萬7000元 62萬1800元 55 王載行 A棟112號2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56 李彦震 A棟110號6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57 邱淑青 B棟142號11樓 31.09 28萬5002元 24萬8720元 57萬4元 37萬3080元 85萬5006元 62萬1800元 20萬7000元 62萬1800元 58 張佳慶 A棟112號17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59 謝書豪、謝詩涵 A棟108號6樓 46.37 42萬5074元 37萬960元 85萬148元 55萬6440元 127萬5222元 92萬7400元 30萬9000元 92萬7400元 60 玄玉英 D棟176號3樓 46.37 42萬5074元 37萬960元 85萬148元 55萬6440元 127萬5222元 92萬7400元 30萬9000元 92萬7400元 61 江瑞德 A棟122號23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58萬7200元 100萬9287元 88萬800元 29萬3000元 88萬800元 62 林素華 B棟130號16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74萬2560元 127萬6320元 111萬3840元 37萬1000元 111萬3840元 63 周聖麗 D棟180號6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64 周恩哲 B棟146號15樓 30.72 28萬1610元 24萬5760元 56萬3220元 36萬8640元 84萬4830元 61萬4400元 20萬4000元 61萬4400元 65 李惠貞 A棟122號8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44萬400元 100萬9287元 73萬4000元 24萬4000元 73萬4000元 66 周韋帆 C棟152號19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74萬2560元 127萬6320元 111萬3840元 37萬1000元 111萬3840元 67 張家沄 A棟120號14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44萬9160元 102萬9363元 74萬86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600元 68 胡政榮 A棟116號11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69 簡維綱 A棟126號7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38萬3040元 87萬7833元 63萬8400元 21萬2000元 63萬8400元 70 樊美妏 B棟138號7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71 陳漢邦 A棟106號23樓 40.49 37萬1172元 32萬3920元 74萬2344元 64萬7840元 111萬3516元 97萬1760元 32萬3000元 97萬1760元 72 林哲治 A棟120號4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44萬9160元 102萬9363元 74萬86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600元 73 李汝峯 B棟138號4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74 李威翰 B棟142號5樓 31.09 28萬5002元 24萬8720元 57萬4元 37萬3080元 85萬5006元 62萬1800元 20萬7000元 62萬1800元 75 陳婷婷 A棟106號5樓 40.49 37萬1172元 32萬3920元 74萬2344元 48萬5880元 111萬3516元 80萬9800元 26萬9000元 80萬9800元 76 林怡君 A棟106號22樓 40.49 37萬1172元 32萬3920元 74萬2344元 64萬7840元 111萬3516元 97萬1760元 32萬3000元 97萬1760元 77 林逢春 A棟116號10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78 洪瑞瑾 A棟118號14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79 黃繹道 D棟180號14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80 張慧儀 A棟120號19樓 37.43 34萬3121元 29萬9440元 68萬6242元 59萬8880元 102萬9363元 89萬8320元 29萬9000元 89萬8320元 81 郭思妤 C棟156號14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82 沈政翰 A棟108號5樓 46.37 42萬5074元 37萬960元 85萬148元 55萬6440元 127萬5222元 92萬7400元 30萬9000元 92萬7400元 83 杜林秀珠 B棟136號17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84 黎芳秀 A棟122號10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44萬400元 100萬9287元 73萬4000元 24萬4000元 73萬4000元 85 王奕東 A棟122號21樓 36.70 33萬6429元 29萬3600元 67萬2858元 58萬7200元 100萬9287元 88萬800元 29萬3000元 88萬800元 86 陳昊妤 A棟112號7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87 顏文珍 B棟136號7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88 陳律錡 A棟110號16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41萬3120元 71萬76元 61萬9680元 20萬6000元 61萬9680元 89 凃清源 A棟126號20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51萬720元 87萬7833元 76萬6080元 25萬5000元 76萬6080元 90 朱雪屏 D棟172號14樓 40.49 37萬1172元 32萬3920元 74萬2344元 48萬5880元 111萬3516元 80萬9800元 26萬9000元 80萬9800元 91 黃如逢 D棟180號16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76萬6400元 131萬7297元 114萬9600元 38萬3000元 114萬9600元 92 練曉玲 A棟116號17樓 24.32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93 游美雲 A棟108號18樓 46.37 3334元 3334元 6666元 6666元 1萬元 1萬元 3334元 1萬元 94 陳凱弟 B棟146號14樓 30.72 28萬1610元 24萬5760元 56萬3220元 36萬8640元 84萬4830元 61萬4400元 20萬4000元 61萬4400元 95 陳凱玲 B棟140號13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96 游柏雯 B棟132號18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41萬3120元 71萬76元 61萬9680元 20萬6000元 61萬9680元 97 彭先德 B棟130號4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55萬6920元 127萬6320元 92萬8200元 30萬9000元 92萬8200元 98 楊志鵬 A棟126號6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38萬3040元 87萬7833元 63萬8400元 21萬2000元 63萬8400元 99 趙愛華 A棟126號23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51萬720元 87萬7833元 76萬6080元 25萬5000元 76萬6080元 100 劉予軒 A棟116號2樓 24.32 22萬2941元 19萬4560元 44萬5882元 29萬1840元 66萬8823元 48萬6400元 16萬2000元 48萬6400元 101 張小莉 A棟110號22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41萬3120元 71萬76元 61萬9680元 20萬6000元 61萬9680元 102 趙敏慧 B棟140號14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103 向麗芳 A棟110號9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104 林怡玲 A棟126號5樓 31.92 29萬2611元 25萬5360元 58萬5222元 38萬3040元 87萬7833元 63萬8400元 21萬2000元 63萬8400元 105 簡順正 A棟118號15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106 蔡俊頡 B棟128號5樓 40.50 37萬1264元 32萬4000元 74萬2528元 48萬6000元 111萬3792元 81萬元 27萬元 81萬元 107 林志隆 B棟136號8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108 吳幼賢 B棟146號22樓 31.20 28萬6010元 24萬9600元 57萬2020元 49萬9200元 85萬8030元 74萬8800元 24萬9000元 74萬8800元 109 陳品璇 B棟146號13樓 30.72 28萬1610元 24萬5760元 56萬3220元 36萬8640元 84萬4830元 61萬4400元 20萬4000元 61萬4400元 110 張植芳 B棟132號6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111 顏日倉 B棟130號19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74萬2560元 127萬6320元 111萬3840元 37萬1000元 111萬3840元 112 陳柏良 B棟132號3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113 王耀忠 B棟128號13樓 40.50 37萬1264元 32萬4000元 74萬2528元 48萬6000元 111萬3792元 81萬元 27萬元 81萬元 114 黃珮蒔 B棟136號6樓 47.90 43萬9099元 38萬3200元 87萬8198元 57萬4800元 131萬7297元 95萬8000元 31萬9000元 95萬8000元 115 薛喬文 B棟130號10樓 46.41 42萬5440元 37萬1280元 85萬880元 55萬6920元 127萬6320元 92萬8200元 30萬9000元 92萬8200元 116 林佳葳 B棟128號4樓 40.50 37萬1264元 32萬4000元 74萬2528元 48萬6000元 111萬3792元 81萬元 27萬元 81萬元 117 王婉臻 B棟132號14樓 25.82 23萬6692元 20萬6560元 47萬3384元 30萬9840元 71萬76元 51萬6400元 17萬2000元 51萬6400元 118 魏麗紅 C棟150號9樓 40.50 37萬1264元 32萬4000元 74萬2528元 48萬6000元 111萬3792元 81萬元 27萬元 81萬元 119 張素梅 C棟168號19樓 30.72 28萬1610元 24萬5760元 56萬3220元 49萬1520元 84萬4830元 73萬7280元 24萬5000元 73萬7280元 120 吳芸臻 C棟170號15樓 31.98 29萬3161元 25萬5840元 58萬6322元 38萬3760元 87萬9483元 63萬9600元 21萬3000元 63萬9600元 121 李徐英華 D棟186號17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52萬8960元 90萬9183元 79萬3440元 26萬4000元 79萬3440元 122 王淑美 D棟186號9樓 33.06 30萬3061元 26萬4480元 60萬6122元 39萬6720元 90萬9183元 66萬1200元 22萬元 66萬1200元 合計 3863萬6572元 7727萬3130元 1億1590萬9702元 8923萬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