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 荊皋即長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00樓 之0上列聲請人因長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第3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長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元興業公司)之清算人,長元興業公司尚有債權債務未完結,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報為長元興業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98年度審司字第349 號函准予備查。嗣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並經本院延展清算期間至民國109 年4 月3 日,有本院10
8 年10月7 日北院忠民澤98年度審司字第349 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清算人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109 年10月3 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