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林中書
林中玉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中君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為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二年度醫字第十一號損害賠償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除就本件確定判決擬向高等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或其他用以保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救濟,復為核對更正筆錄及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聲請人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用以保障聲請人法律上利益等事由,爰聲請交付全部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醫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