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黃金龍相 對 人 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道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道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為相對人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確認與相對人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無法擔任相對人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維護相對人即被告公司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之職權查詢被告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合。又本院審酌陳道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變更登記前之董事,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同意合約書可知伊出資委任聲請人擔任被告公司之暫代負責人,準此,衡諸陳道明對於相對人坤杪創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各類狀況較為熟稔,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6號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由其擔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