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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74號聲 請 人 林正欣律師即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設宜蘭市○○路○○○號 上列聲請人因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 ,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人,惟因信望愛公司尚有債權債務未完結,恐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選派信望愛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人,上開裁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算展延,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清算人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110年1月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