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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彭耀華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109年度聲字第307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然若聲請人未為聲明之事項,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自無裁判脫漏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聲請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126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司法事務官(下稱司事官)迴避。經本院於109年8月1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077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於109年9月2日提出民事強制執行撤銷補充判決狀㈨,主張系爭執事件司事官明知應撤銷拍賣程序,但不撤銷,係枉法瀆職行為,伊業已向係地檢署提出告訴,司事官無權干預訴訟救濟程序,伊以最經濟的救濟程序,聲請補充裁定等語。並為先位聲明:「請求撤銷108年北院忠108司執地字第131263號強制執行。撤銷萬大段一小段518-2、557、558地號限制登記」;備位聲明:「㈠108年12月10日臺北市稅捐處萬華分處,參與分配新臺幣5880元併案,請撤銷。㈡109年8月17日北院忠109司執地字第87028號函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併入執行案,請撤銷。」(見本院卷第345至347頁)。

三、惟查,本院業於109年8月11日就司事官迴避之聲請事項為裁定,並無就請求事項漏未裁判情事。至聲請人嗣於109年9月2日所為先、備位聲明,聲請人既表明係聲請補充裁定而非另分新案之新聲請事件(見本院卷第359頁公務電話紀錄),本院亦毋庸對其先、備位聲明為審理,聲請人據以聲請補充裁定,自非有理。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杜慧玲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