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4號聲 請 人 中國輸出入銀行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國貿字第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7年度國貿字第5號卷內文書。
聲請人就第一項卷內文書所示內容,不得散布或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本院107年度國貿字第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天公司)間訂有「全球通帳款保險」保險契約,承保長天公司於保險期間內裝運貨物所生無爭議之應受帳款,因發生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所受應收帳款損失。因長天公司已於民國109年5月7 日,依系爭事件判決請求伊給付保險理賠金美金466,900 元,伊為釐清該案交易並防範保險詐欺風險,確保理賠審理之正確性與公平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規定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證據及其他相關卷證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長天公司間訂有「全球通帳款保險」保險契約,及長天公司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執系爭事件判決請求聲請人給付保險理賠金美金466,900 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全球通帳款保險保險單、陳郁勝律師00000000律師函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