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8號聲 請 人 陳美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華間107 年度訴字第3557號給付合夥利潤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57號給付合夥利潤事件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1 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57號給付合夥利潤事件108 年7 月2 日之言詞辯論庭期,就「契約書」所陳述之內容與記載於筆錄之內容不一致,爰聲請准予交付該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57號給付合夥利潤事件之原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交付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57號給付合夥利潤事件之108 年
7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