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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號抗 告 人 黃暖如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彭冠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