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4號聲 請 人 李泓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張浩倫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行家工作室即陳火成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0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建字第二○五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8年度建字第205號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下稱205號事件)當事人。今因仍有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167號案件進行中,205號事件完整筆錄事涉聲請人另案之主張,有影響該案結果之可能;又相對人名下並無財產,205號事件開庭過程中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徐克亘卻似曾提及相關財產狀況。茲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以求順利發見並執行財產,爰依法聲請交付所有庭期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205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205號事件之歷次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又聲請人依法就其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