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30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相 對 人 金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朝福相 對 人 屠世天
魏麗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存字第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為新台幣1,000,000元之105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准以同面額之105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2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之105年度甲類第5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票,並以109年度存字第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