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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28號聲 請 人 李坤旺代 理 人 馬中琍律師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民國109年11月27日庭期進入尾聲時,發言有內容不明之處,為明瞭開庭狀況以利答辯,謹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調取該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51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之開庭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