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陳彥樺(原名:陳靜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穧壬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五七四三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五七四三號許可執行事件第一審訴訟程序之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4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陳穧壬間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743號請求許可執行事件(下稱系爭案件),伊需將該案內容咨詢我國律師,並交由美國律師處理,爰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法庭錄音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核無不合,爰准其於繳納費用後,發給系爭事件109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依法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