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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 告 暉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千楓衛浴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4,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