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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林上玫被 告 黃貞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黃貞子」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貞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日期: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