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8號原 告 游客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兆隆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3,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