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9萬2,739元【計算式:31,405,946元+14,591,388元+395,405元=46,392,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