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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 告 周林秋末

周永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一百一十六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傑偉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登記事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記載台灣傑偉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文雄,復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四條亦有明定。被告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六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應行清算,股東會並已選任訴外人小林信彥為清算人,由小林信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報為清算人,嗣於一0五年間聲報清算完結,此經本院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司司字第二八一號、一0五年度司司字第七三號事件卷宗審認屬實,原告逕列林文雄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法自有未合。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共同設定登記、以被告為權利人、以周林秋末為債務人兼義務人、以柏達電器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存續期間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止之抵押權塗銷。訴訟標的為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不動產除去侵害請求權,為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就該訴訟標的(除去所有權侵害)所有之利益為準,即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額,與欲除去之侵害即附表所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二者較低者為準。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土地部分依原告起訴時即一0九年間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十七萬六千元計算(參見原證三土地登記謄本),價額已達四百八十七萬一千二百六十二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十七萬六千元,乘以「面積」三三七五‧三二平方公尺,乘以「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八二),已高於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況尚未列計建物價值,且土地公告現值通常較實際交易價額為低,此為週知之事實,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計算,核定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應列載被告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補正前開事項之書狀並應提出繕本一份。

(二)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附表:不動產及抵押權詳目土 地 標 示 建 物 標 示 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權利範圍一萬分之八二 建號新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四樓全部 抵 押 權 標 示 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新登字第366530號共同設定登記,以台灣傑偉世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以周林秋末為債務人兼義務人、以柏達電器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二百萬元、存續期間八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止。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