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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8號原 告 林森一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濬光、張家慧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楊濬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萬9,44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張家慧應給付原告133萬7,34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2萬6,787元(計算式:178萬9,443元+133萬7,344元=312萬6,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987元。茲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