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 告 約有防衛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被 告 李承緒(原名:李文峯)即贏家髮型設計工作室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告李承緒(原名:李文峯)最新戶籍謄本(非省略記事版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