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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81號原 告 阿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朱宗文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朱宗文對被告新光人壽間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核其請求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本院審酌原告陳稱因相關債權金額尚有不明,待被告陳報後始能確定數額為何,然原告提出起訴狀之原證3 中,被告新光人壽於民國109年6月10 日民事異議狀表示「朱宗文於本公司之保險契約目前無保險金金錢債權可供執行、未發生本公司須依保險法第109 條第1、3 項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形。」等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不能核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日期: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