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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 告 林正彬

林正昌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補貼事件,聲請對被告金鑽號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補貼
裁判日期: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