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66號原 告 楊建強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被 告 楊家如
楊玉華楊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62,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