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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1號原 告 聯合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彥甫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李奇隆律師葉人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成娛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