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0號原 告 馬啓銘被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