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09號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被 告 吳盧登妹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8876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8月6日國壽字第1090080250號函所檢送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可稽(本院卷第41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楊惠如法 官 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真萍